《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﹝2017﹞20号)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我省自2017年4月1日起,不得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。属于2017年3月31日(含以前)欠缴的,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足额征收,并全额上缴国库。本次国家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涉及我市15项,具体项目如下:
一、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
发展改革部门
1.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
公安部门
2.机动车抵押登记费
环境保护部门
3.环境监测服务费
住房城乡建设部门
4.房屋转让手续费
二、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
国土资源部门
1.地质成果资料费
卫生计生部门
2.卫生检测费
水利部门
3.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
4.河道采砂管理费(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)
农业部门
5.检验检测费: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
质检部门
6.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(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,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)
7.计量收费(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。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)
出入境部门
8.出入境检验检疫费
三、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
卫生计生部门
1.预防性体检费
四、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
民政部门
1.登记费。(包括:婚姻登记费、收养登记费)
相关部门和单位
2.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。(包括:检索费、复制费﹝含案卷材料复制费﹞、邮寄费)